关于修改《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报告
来源: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编辑:张小贝 日期:2013-11-20 点击:

    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 赵勇

  (2012年9月16日)

  各位代表、各位理事:

  我受第七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做关于修改《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报告。

  现行的《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在2006年6月17日经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已施行5年。

  5年来,《章程》在指导我会各项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学会按照《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规范运作,使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此次修订《章程》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本》)和我省社团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同时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章程》的有关条款和规范,结合我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我会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现对《章程》修改做如下说明。

  一、《章程》体例基本保持不变

  此次《章程》修改的体例依照《示范本》和本会上一届审议通过的《章程》,原《章程》确定的宗旨、性质、坚持的原则、努力方向都予保留,章节、格式基本一致。

  二、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对《章程》作了必要的修改:

  第四条中,将原文“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科协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规范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在云南省中医医院”。

  原《章程》第三章《会员》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是本章的主要内容,是本次大会讨论的重点。此次按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的分类格式进行了修改调整,使会员的条件、入会程序、权利和义务更加具体、明确。

  第八条中,增加“会员条件”,将原文“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及第一款:拥护本会章程和第二款: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修改为“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增加“第一款个人会员”,将原文第三、四、五、六款修改为“个人会员”的第一、二、三、四条;增加“第二款单位会员”,将原文“第七款:凡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修改为“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并修改为“第二款单位会员”条款。

  第九条中,将原文“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修改为“会员的入会程序”;增加“第一款个人会员”,将原文第一款“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所在单位推荐、盖章”修改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盖章”并修改为“第一款个人会员”的第一条、原文第二、三款为第二、三条;增加“第二款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中,将原文“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修改为“会员的权利”; 增加“第一款个人会员”,将原文“(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修改为“(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优先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四)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五)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并调整为“第一款个人会员”的第一、二、三、四、五、六条;增加“第二款单位会员”:(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二)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中,将原文“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修改为“会员的义务”; 增加“第一款个人会员”,将原文“(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修改为“(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五)按期交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并修改为“第一款个人会员”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增加“第二款单位会员”:(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二)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三)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四)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以上给各位代表审议的是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学会新章程增加、修改、补充的条款,其余的内容,均是《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必须要求填写的内容,就不再说明。

  请各位代表认真审议向这次代表大会提交的《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

  报告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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