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医在线 编辑:admin 日期:2016-04-12 点击:

各相关单位、团体委员单位、委员:

  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云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的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优势,服务全局、带动和促进我省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工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创新发展,完善和健全专委会的管理和运营机制,激活全体委员活力。特制订《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并经专业委员会第一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附件:

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云南省中医药学会领导的批示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优势,服务全局、带动和促进我省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工程与信息化建设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紧跟时代发展和百姓的健康需求,不断完善和健全专委会的管理和运营机制,激活全体委员活力。根据《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相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会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范围,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需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学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云南省中医药学会·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国医在线网络运营发展中心,地址位于昆明市五华区威远街166号龙园豪宅B804室。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开展全省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及相关领域内的各项活动,执行理事会交付的任务;

  2.根据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政策方针及安排部署,结合云南省中医药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重点活动计划;

  3.及时掌握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领域的国内外动态,对该学科(专业)的创新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

  4.发现和推荐优秀骨干人才,反映本领域内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5.加强与行业外各领域的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我省中医药文化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运营机制和激励机制。

  6.全力做好“云南中医”微信、国医在线等网络信息资源平台的运营发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分为个人委员和团体委员单位。

  第六条 委员条件

  委员分为常务委员和委员。委员名额的分配主要根据该学科各主要专业领域的需要、委员队伍的分布,以及开展工作的需要,对全省内有学科优势的单位或地区优先考虑,宁缺勿滥。

  一、常务委员

  (一)自愿加入并提出申请,填写常务委员候选推荐表,由组织或单位加盖公章同意推荐;

  (二)为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文化产业、媒体及中医药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热心专业委员会工作,能积极参加和支持学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院长以上职务。

  (四)新增选常务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能熟练使用微信、 微博、QQ等网络即时沟通软件,具备互联网基本日常应用能力。

  (六)自觉遵守和履行常务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委员

  (一)自愿加入并提出申请,填写候选委员推荐表,由组织或单位加盖公章同意推荐;

  (二)为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文化产业、媒体及中医药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

  (四)新增选委员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五)能熟练使用微信、 微博、QQ等网络即时沟通软件,具备互联网基本日常应用能力。

  (六)自觉遵守和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

  三、团体委员单位

  (一)申请单位须为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学术团体、文化产业、互联网信息产业、媒体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自愿主动提出申请,填写团体委员单位候选推荐表,由组织或单位加盖公章同意推荐;

  (三)申请单位热衷于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工作,能积极参与和支持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申请单位为企业者,需满足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合法合规经营3年以上,具备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

  (五)自觉遵守和履行团委委员单位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并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委员

  (一)权利

  1、享有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学会或本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在云南省中医药新媒体平台享受宣传推广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6、享有符合条件的高质量科普稿件在云南中医微信、国医在线网推送机会1次/年,同等条件下,可放置头条推送。

  (二)义务

  (一)拥护学会章程和遵守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学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学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为云南省中医药新媒体平台(云南中医微信、国医在线)运营发展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和资源支持。

  (五)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期交纳会费;

  (七)向学会或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为专业委员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二、团委委员单位

  (一)权利

  (一)优先参加学会或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学会或本专业委员的学术资料;

  (三)可优先承办学会或专委会的会议;

  (四)可提请学会或本专业委员给予技术咨询指导、协助举办相关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享有符合条件的重大宣传报道在云南中医微信、国医在线网推送机会2次/年。

  (六)享有对本专业委员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一)拥护学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接受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支持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文化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三)为发展推动中医药文化大众传播公益事业自愿捐赠和赞助;

  (四)为云南省中医药新媒体平台(云南中医微信、国医在线)运营发展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和资源支持。

  (五)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的年审制度:

  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一、委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年审准予通过:

  (一)热心文化传播与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能够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二)积极参与中医药文化科普内容创作、平台的宣传推广、科普活动的策划组织,结合各委员自身资源优势和平台优势对专委会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三)按时并高质量完成专业委员会安排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并能主动合理的分担专委会相关工作内容;

  (四)凡取得医疗执业医师资格的委员,每年至少为“云南中医”新媒体平台提供1篇高质量贴近大众的中医药相关文章。

  (五)委员聘书在有效期内。

  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审不予通过:

  (一)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或经常不能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

  (二)未经专委会报备批准,假借专委会名义与其他个人或机构开展相关合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协会纪律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者;

  (五)委员证书不在有效期之内的。

  第三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处职责

  第九条 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受学会授权,代表委员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工作计划;

  (四)向理事会报告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副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主任委员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主任委员会议,经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受主任委员委托,负责专业委员会相关领域工作的开展和执行工作,其他应当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筹备委员会会议;

  (三)起草委员会文件通知;

  (四)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负责团体委员单位和委员资料信息归档;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会费由委托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统一收取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委员会费标准100元/年;团体委员单位二级医院2000元/年;三甲医院、科研机构、高校为4500元/年;企业团体委员单位6000元/年。

  第十五条 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办公、学术交流、宣传推广、网站运营维护、资料编印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时间进度和责任人。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年度中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建立季度例会制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副主任委员可以提议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或学会秘书处建议,专业委员会可以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由委员会秘书处或学会秘书处秘书拟定会议方案,报主任委员同意。

  专业委员会工作小组自行召开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方案告知主任委员和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事先向主任委员和秘书处请假,可有1次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机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将委员会的会议材料和工作文件交学会秘书处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进行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于次年的一月底前完成并报学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受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委托,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云南省中医药信息宣传工作的绩效管理与激励机制。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决定每年度评选中医药文化科普传播系列奖项、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系列奖项、专业委员会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确定在每年举办的云南省“互联网+中医药”创新创业发展论坛上表彰奖励上一年度先进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奖牌。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未经授权,不得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委员名义对外发表言论。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学会相关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本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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