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2)
来源:云南省中医药学会 编辑:张小贝 日期:2013-11-20 点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高等医药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医疗、预防、药物、编辑出版及管理部门工作三年以上,或高等医药院校专科毕业,在上述部门工作五年以上者,从事中医药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卫生、预防、教育、科研等工作的管理工作者及领导干部;

  (四)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盖章。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手续,填会员登记表,交20元办证手续费及免冠半寸照片2张。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发单位会员牌匾。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五)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为本会事业发展,自愿捐赠。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支持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服务活动;

  (三)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

  (四)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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